结婚前,我们都是抱着“一生一世一双人”“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的心态,对于婚前财产这些事儿可能都不怎么上心,但真到了琐碎的婚姻生活中,却发现“钱”这件事不得不谈。因为很多奇葩社会新闻,因为身边人的遭遇,SaSa决定今天和你们聊一聊非常非常非常现实的话题,婚前财产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当然,我希望这些内容你们永远用不到。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如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和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财产。还有婚前各自购置的物品。
2、 复员、转业的军人带回来的医疗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用,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等。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个人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约定和双方协议或双方承认的口头协议。
答案是否定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可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普通人来说,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共同财产莫过于房产了。一旦婚姻走到尽头,房产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也是很多人纠结的话题——在购买房子时到底要不要在房本上加配偶的名字?但其实,现在房本上加不加名字,其实并没有那么重要。因为法院在认定夫妻财产的一个原则就是:婚前取得的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婚前一方已经买了一套房,婚后一年才办理房产证,这样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该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配偶婚前已出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和你结婚后,才领取该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
其次,该房产不能因为你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要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套房产不因结婚以及你的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里的出资指全额出资,如父母仅付了首付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仅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本金+增值),如果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的,当然属于共有,未做份额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
SaSa有话说:提前多了解一些婚姻法,就当是给自己的婚姻多层保护伞。希望你们都能带着理性和爱情进入婚姻,在婚姻中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