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是国家给予符合结婚登记年龄的人们的权利。劳动者结婚时,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另给婚假;再婚享受婚假,不享受晚婚假。而在上海,除了上述假期,还有额外规定:“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试用期有婚假,试用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婚假没影响。而且工资也由用人单位照常支付。婚假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假期,单位如果以试用期为由,拒绝楼主请婚假,是违法的。但楼主如果考虑到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尽量采取提前请假告知和协商的方式,希望能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