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这两地领是没有区别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必须满足的条件
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第六条)
2、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五条)
3、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法第十条)
4、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十条)
5、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法第八条)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办理结婚证的程序: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2、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