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还需要三张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也可在民政局的现场进行拍摄。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结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第六条)
(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五条)
(三)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法第十条)
(四)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十条)
(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