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谐,矛盾不能调和,通常采取离婚的渠道!然而,离婚后,遇见相爱的人,还可以再婚!那需要办什么手续呢?需要带什么东西呢?
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书;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发给离婚证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有些地方还需要体检证书。所需证件手续如下:
一、提交的证件:
1。我的户口登记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在现场)。
2、本人无配偶,与另一方无直接血缘关系,并在三代内附随血亲签名声明(填写现场)。
三。双方提交了三张最近2英寸半长的无头彩色照片(可在现场拍摄,但需要一定的费用)
再婚登记流程:
1、申请
男子和妇女均须提交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籍原件(居住证、集体账户页)和三张2英寸的免冠集体照片。必须指出的是,离婚者被要求提交离婚证明或判决。
2、受理
向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手续。
3、审查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检查账簿、身份证,看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
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询问双方是否自愿,双方都要写声明、签名,根据手指打印、登记号码、登记和打印结婚证,填写婚姻登记复核处理表格。
5、发证
办理登记手续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当场颁发双方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正式宣告确认。
离婚当事人再婚登记申请补充规定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前次婚姻关系依照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文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得到我国人民法院的承认。判定的承认应视为有效;被拒绝的应视为不具法律效力。
前夫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其离婚证不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所在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
2,在中国申请再婚的离婚外国人必须出示离婚文件。外国依照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前妻关系的,应当同时提供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的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原配偶为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书(指法院签发的离婚调解文件和离婚判决)由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判定的承认应视为有效;被拒绝的应视为不具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先前的婚姻关系经外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证书不需要由中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必须由其公证机关公证,并由其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或其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或其大使馆或领事馆直接证明。在中国吃饭。
3。持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当提供法院签发的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证明。
4。中国驻外使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国公证、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构出具的离婚证明文件的证明手续,并为长期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签发或者证明婚姻状况证书。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先在国内申请审批。
5。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婚姻当事人提交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书面决定或者经我国人民法院公证或者证明的离婚证明。国籍证明或者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的证明,列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6。外国法院与中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离婚文件,按照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结婚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