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对男女在没有向民政局等管理部门登记结婚,自发的同居在一起,但相对同居,他们则更偏向于正常的家庭生活模式。针对这类人群,法律给出相应条款。以此来约束这类人群的基本行为规范,禁止他们干什么,允许他们做什么。
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的合法化。同居是双方基于自愿与彼此承诺共同生活在一起。事实婚姻是其他要件与合法婚姻一样,但缺少法定的认可条件。合法婚姻需要年龄符合条件、不能有隐瞒疾病、不是亲属关系、合法登记在册等要件。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解释:
一;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约束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自发组合为一个家庭,对内对外他们的生活模式就是正常的大众家庭。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也是被广大社会所认可的,而这一点也就是事实婚姻区别于其他非婚男女关系的最本质特点。相比登记的婚姻而言,仅仅缺少登记注册这一环节。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我国婚姻法对于合法婚姻以外其他的,法律认为可以被认可的、能被合法化的男女关系进行规制的一种法律约束力。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我国被相对承认。因为我国地理环境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落后农村地区法律意识淡薄,在事实上与合法婚姻完全一致,但缺少登记在册。这样的事实婚姻如果不被认可,对于社会伦理秩序等等都是有很大影响的。所以基于全面考虑,对于有些情况可以被接受,法律对于此类事实婚姻给予认可。 针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如果抛开婚姻登记本,所有婚姻基本上都是事实婚姻。在我国事实婚姻是不可能被禁止的,这是现实所困。但是事实婚姻因为与登记婚姻相较只缺少了登记注册,所以在管理上与登记婚姻有很大的相同点。这也能为事实婚姻的管理提供方法与指导。